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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7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将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
4.2.2 外观检验
检验机构应配置相应的地沟或举升装置等其他等效装置,并配备移动外观检验设备,具备车辆信息查询、检验项目填报、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数据查询、拍照等功能并能够联网实时数据传输。
备注:环保检测外检区根据各站自身情况建议建设地沟或举升装置,大车线的机构需要使用地沟。
4.2.3.3 OBD
诊断仪应支持但不限于读取符合以下通信协议的车辆 OBD 信息:ISO 9141、ISO 13400、 ISO 14229、ISO 14230、ISO 15031、ISO 15765、ISO 27145、SAE J1850、SAE J1939、SAE J1979 等。
备注:检验机构根据标准添加协议匹配。
4.2.4.1.1 应依据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采用检定或校准的方式直接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确认设备能够满足检验检测要求。排气分析仪、气体流量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底盘测功机、发动机转速计、温度计、湿度计、大气压力计等应在计量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对已通过检定或校准的设备,在更换影响设备测量准确度的关键部件或对设备进行重大维修后应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并详细记录。
备注:机构机构的设备检定和校准工作单位是否达到标准,检定或校准需要并详细记录。
4.2.4.2 排气分析仪
b)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要求检验机构对除柴油车用不透光烟度计外的排气分析仪进行物理隔离,废气应通过管路排出操作间外;
备注:省级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规定,如需要物理隔离,除烟度计外其它设备需要放入小房间内,并在检测过程中不能随意进入。
d) 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 7.5 m,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应小于3.5 m,采样管路包含取样探头、取样管、过滤器等;
备注:烟度计采样管长度3.5m,原来规定小车1.5大车3.5。
4.2.4.3 气象站
气象站应满足以下要求:温度计、湿度计、大气压力计应安装在检测车间内、电脑操作间外,并应与受检车辆处于相同的环境,测量记录排放检验时的环境数据。数据按标准要求用于车辆排放检验数据计算。
备注:明确了气象站的安装位置条件。
4.3 检验软件
4.3.1 检验软件应符合 GB 18285、GB 3847 和 HJ 1238 的相关要求。
4.3.2 检验软件应具备唯一性、完整性。
备注:软件厂家需要实现软件唯一及软件不被随意修改。
6.1.2 应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合理数量的标准滤光片和测功机标定校准用标准砝码、转速表,并按要求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备注:机构配置日常检查标准物质增加了转速表,并需要按要求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6.2 排气分析仪的零点校正应使用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的零点标准气体或零点标准气体发生器。
备注:设备每天自检、校正需要使用标准零气,也可以使用零气发生器。
6.3 零点标准气体发生器产生的气体成分应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的零点标准气体要求。零点标准气体发生器应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备注:使用零气发生器,需要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7.2 联网核查应包括环保违规情况、排放召回记录、车载终端联网状态及车辆维修记录。对存在环保违规和排放召回记录的车辆,应提醒车主及时处理。对已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重型柴油车和燃气车,应查询车载终端的联网状态,并记录通信情况。
备注:需要检查环保违规情况、排放召回记录、车载终端联网状态及车辆维修记录,此处需要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官方查询入口。
7.3 外观检验、OBD 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和项目应按照 GB 18285 和 GB 3847 进行。同一车辆或相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外观检验流程按照附录 B、OBD 检查流程按照附录 C、排气污染物检测流程按照附录 D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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